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捍力克事件爭議之啟示聯盟規章對外籍球員「不正行為」規定應該要修正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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桃猿球團簽下捍力克的事件,聯盟依規章中之「外國籍(職)球員管理辦法」第94條【不正行為】:「外國籍隊職員凡曾有犯罪、重大違紀、賭博 、鬥毆或其他影響職棒球健康形象之不正行為者,經聯盟查證屬實,球團必須立即停止聘僱。」中,認定捍力克的情況屬於「其他影響職業棒球健康形象之不正行為」;事實上,在聯盟判定前,Lamigo球團不可能不瞭解該規定,但其一意送出給聯盟申請批準登錄,究其原因,如同劉玠庭領隊所言:捍力克「在美國擁有頂尖球技,選秀第一輪的身手卻沒有舞臺發揮是很可惜的」,乃是捍力克具有的實力,絕對是中職歷來可聘請到的洋將中屬頂尖的,在加上其在的前科記錄所造成連二年在MLB選秀落選,此時可逢低簽下一個具大聯盟水準的洋將,換言之,捍力克的C/P值非常地高。對於Lamigo球團堅持送出申請登錄捍力克的行動,球迷有正反的看法,有部分認為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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捍力克所犯行為是在未成年後,應給予其機會重生;但,亦有看法認為,依中職向來對道德行為的高標準,捍力克這種有性犯罪行為的人,猿隊堅持要簽下並請聯盟登錄,對照過往獅隊林志祥、猿隊郭延修的事件,簡直是二套標準。更有站上的大大認為:「在我看來,這次的捍力克事件,看見的事情是很負面的,最大的問題就是我們一直都沒有建立起夠力的白紙黑字,也沒有遵守規則的民族性…」。的確,從過往的經驗看來,中職處理事情的態度,似沒有一慣性的原則,也難怪有站上另外一位前輩直言:「…中職對於捍力克的態度除了消極的拖延與模糊的裁量標準以外,可以說是毫無作為,甚至連藉此機會重新審視道德標準的改革都是八字沒看到一撇,實在是令人不勝唏噓……」。然而,這次事件,也正是檢驗中職規章對球員「不正行為」規定最好的時機。因為,惟有對中職具體規章為檢視,才能讓中職白紙黑字的規定,能夠更為完善並符合其目的,此等有助於「制度之建立」,以作為未來行事的參考。若僅空泛批評,未針對規章內容,我想,依臺灣社會的狀況,一旦風頭過了,事情也就不了了之,對於制度的建立與修正,並無助益;日後發生相類事件,爭議將會再度發生。聯盟對外籍球員的不正行為規定乃在外國籍(職)球員管理辦法」第94條【不正行為】:「外國籍隊職員凡曾有犯罪、重大違紀、賭博 、鬥毆或其他影響職棒健康形象之不正行為者,經聯盟查證屬實,球團必須立即停止聘僱。」由於本國籍球員並無「外國籍(職)球員管理辦法」之適用,所以,依相關規定,本國籍球員在加入職業棒球前若有不適當之各種行為,聯盟與球團是不能追究;然而,若為外國籍球員,則聯盟得考量其之前的相關不當行為之記錄,於球團聘任前準駁其登錄、甚至是登錄後始發現仍得要求球團停聘。個人認為此等對是否為本國籍之球員而考量其加入中職前的記錄,看似差別待遇,但有其合理性。因為,本國籍的球員要加入中職,縱使為旅外球員,必須要透過選秀,故可藉由選秀此一程序,來讓球團考量是否要選入在加入中職有不當行為記錄之人;而外國籍球員毋庸經過選秀,則由聯盟直接以規章的明文篩選的標準。然而「犯罪、重大違紀、賭博、鬥毆、酗酒或其他影響職業棒球健康形象之不正行為者。」等文字卻有不妥之處。因為,這個規定包含了「犯罪」、「重大違紀」、「賭博」、「鬥毆」、「酗酒」、「其他影響職業棒球健康形象之不正行為」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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只要構成其中一個行為,球團就需停聘。其中,「犯罪」、「重大違紀」、「賭博」、「鬥毆」、「酗酒」等行為,聯盟並無裁量的空間;惟一有可以考量的空間,只有「其他影響職業棒球健康形象之不正行為」。其不合理性,說明如下:「犯罪」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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此應為刑事上的犯罪。但,犯罪之行為很多,其等在非難性上,有廣大的不同。例如,殺人、性侵、販賣毒品等均為可非難性高的犯罪;但開車不小心撞到人,使人受傷,在刑法上構成「過失傷害」也是犯罪。難道,開車不小心導致他人受傷,就要讓他被拒絕於職業棒球的大門之外?「賭博」也具有上述犯罪的缺點。打假球是賭博,這在運動領域,是零忍容的行為,不準其進入職業棒球場上,有其正當性。但,其他的賭博行為,例如,開夾娃娃店但沒有保夾的規定,目前在臺灣也可能會被認定是賭博,這和打假球是否一樣呢?在聯盟的規章裡,都被等同視之。「鬥毆」在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中的解釋為「相互打架」,相似詞為「打鬥」、「打架」。所以,只要一有打架,即必須被排除在中職大門之外。但,一般的球迷都可以知道,在棒球比賽中,有時因各種因素,雙方球員會清空板凳,在球場上維護己方的權利而大打出手,在某些情況下,即屬「打架」、「打鬥」。這樣的行為發生了,也要被排除在中職大門之外,這樣的規定,合理嗎?以「中萻打架」為關鍵字上網搜尋,得到一篇ppt的文:[閒聊]中職比賽哪次打架最經典?,其中羅列各次打架及處罰,但,大多只是被禁賽與罰款。然而,依上開聯盟規章,外國籍球員有鬥毆,即需停聘。聯盟,有做到嗎?以上種種說明,顯示目前聯盟規章的不合理性。換言之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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聯盟這樣的規定,只是做繭自縛;有相關明文的規定,但沒有做到時,即會被質疑,進而減損自己的威信。回歸此規定之「賭博」、「鬥毆」、「酗酒」等,實際上都可以歸在「其他不正行為」中;若有要特別宣示其嚴重性者,或許把賭博中的「打假球」特別明文,意義可能大一些。所以,建議將此條文改為:「犯罪、違紀、打假球或其他不正行為等有影響職業棒球健康形象者。」這樣的規定下,這些行為,應該都要有構成「影響職業棒球健康形象」,這部分就可以讓聯盟有裁量的空間。避免把同樣為性侵、殺人及開車不小心的過失傷害等同視之。甚且,在類似捍力克、中山裕章的事件中,能把當事人行為後有無悔悟、改過及修補等行為,作為判定是否會構成「影響職業棒球健康形象」。若行為人於不正行為後,有悔悟、改過及修補,比如中山裕章的案件,或許可以成為給改過向上的人再一次機會,有助於職業棒球亦有考量真實人生之形象的建立;若像捍力克,事後極力辯解,但又提出不證據,則可認定其為「影響職業棒球健康形象」。當然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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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相關修正後,雖賦予聯盟裁量的空間,使其得在個案中為適當的考量。但,握有此裁量權之聯盟,自當要小心建立一套一致的標準,如此才能讓最後,必須要強調的是,中職聯盟規定的訂立已是將近30年前,該等規定完全站在聯盟、球團等資方的立場,其中已不合宜的內容,比比皆是。在當初吳志揚會長上任時,知名棒球作家兼評論人林言熹先生即為文指出有六大考驗(接手中職會長,吳志揚的六大考驗),其中一項為「規章制度與勞資關係」。於此部分,林言熹先生指出:「臺灣職棒雖然已經二十五年,但相關典章制度多年未修正,有許多不合時宜之處,…而當初趕鴨子上架或因人設定的制度不論是自由球員、二軍、仲裁等都嚴重偏向資方,球員處於相對弱勢……前會長黃鎮臺雖然啟動改革小組,但來不及實施就離開,吳志揚……,以法律人的身分來說是一大助力……」然而,吳會長第一任期時所做的改革,球迷並不買帳(新聞眼/畫餅充飢的職棒龍頭)(中職/會長不是來許願 改革才是首要任務)。但在今年初,球團及聯盟理事以全票通過吳志揚會長連任,代表著吳志揚會長的作為,應該是身為資方的球團對其非常滿意,才會得到「全票」通過。作為臺灣國球 – 棒球所組成的職業運動,為我國國人所最關注的運動項目,身為棒球迷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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當然希望中華職棒能夠可長可久的發展。然而,不論從任何跡象來看,中職似乎還是在「草創期」,不論是規章制度或聯盟所扮演的角色,都是一樣的。希望,藉由這次捍力克的事件,吳會長能帶領整個中職,並讓球員工會及社會上的專業人士,全面檢討並修正不合時宜的聯盟規章。在沒有公平、健全制度的穩固基礎上,中職要有進步,真的是「難、難、難」。期待以上的建言,不會是「狗吠火車」。 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– 哈士奇最近相關事件的評論文章【你的道德不是我的道德 – 道德有雙重標準?評Lamigo簽下新洋投「捍力克」(Luke Heimlich)】【良民證是捍力克進入中職的入場券?】「接受捍力克,揚棄陳峰民」 – 桃猿的標準到底在哪裡?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想瞭解運動相關的法律問題及內容,請追蹤「運動法律Sports & the Laws」的園地:https://www.sportsv.net/authors/CTHuskies也歡迎加入CT HUSKIES在Facebook的不公開社團"Derek's Community of Insurance, Sports and the Laws"(https://www.facebook.com/groups/1071036189627968/),